构建“政府+保险+慈善”防贫共同体 河南筑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人民网郑州1月6日电(杨晓娜)近日,伴随着“政府+保险+慈善”保单落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为“三类监测对象”6776户18467人筑牢一道返贫“拦水坝”。
此次,是河南保险创新形式,探索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慈善救助为补充,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政社互动防贫保险共同体,通过保险防贫预警、返贫处置、脱贫保稳,兜牢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卢氏县作为河南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县共有“三类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6776户18467人,防止返贫致贫的任务依然很重。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河南省首家保险法人机构,中原农险聚焦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多方联动,筑牢返贫“拦水坝”。“该项目将卢氏县监测帮扶对象作为被保险人,将监测帮扶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和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定监测线差额作为保险责任,将为全县监测帮扶对象提供32.13亿元的返贫风险保障。”中原农险卢氏县营销服务部经理王峰介绍。
据介绍,保险资金由卢氏县政府、卢氏慈善总会、慈善企业共同负担,县政府和县慈善总会共同出资200万元,其中县政府出资60万元,县慈善总会出资140万元,中原农险协调慈善企业捐赠58.54万元。
据中原农险副总经理雷廷军介绍,在监测帮扶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等风险保障的基础上,对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定监测线给予补差性兜底保障,同时将慈善保险标的拓展至苹果“保险+期货”项目,保障产业发展风险。此外,拓宽慈善来源,参与慈善会“99公益日”项目,联合县级慈善会、扶贫基金会、期货机构拓宽慈善资金来源,协同中原信托发起慈善信托产品筹集资金。
早在2022年3月,中原农险引入慈善机制开拓减贫资金来源,在柘城县落地全国首单“政府+慈善+保险”的新型防贫保险,此次,是在原有基础上持续对“保险+慈善”项目进行升级。
截至目前,“政府+慈善+保险”的防贫共同体项目在河南省柘城县、卢氏县、宜阳县、浚县、陕州区等5个县区落地,筹集慈善信托、慈善会、金融机构等慈善资金440.38万元,带动财政补贴资金945.27万元,为2.7万户监测帮扶对象提供54.02亿元风险保障。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