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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结募频现 新年新基发行亮点多******

  1月18日,民生加银基金、东方红资产管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太平基金等多家公司发布公告,宣布旗下部分新发基金提前结束募集。Choice数据显示,1月以来,已有超过30只新发基金(不同份额分开计算)发布了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新年新基金发行亮点频频“闪现”。

  “日光基”再现

  在今年1月以来宣布提前结束募集的基金中,权益类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均超过了10只。

  在债券型基金方面,鹏华稳健恒利债券、民生加银瑞华绿债一年定开发起式、国泰安璟债券、浦银安盛普旭3个月定开债券、天弘稳健回报债券发起、永赢昭利债券等多只债券型基金发布了提前结束募集公告。其中,永赢昭利债券的认购时间最短,这只基金原计划募集时间为1月3日至3月31日,最终该基金仅用7天便提前结束募集,首募规模约2亿元。此外,浦银安盛普旭3个月定开债券的认购时间也较短,该产品的最终认购天数为9天。

  在权益类基金方面,信澳聚优智选混合、长城数字经济混合、中庚港股通价值18个月封闭股票、华安碳中和混合、格林碳中和主题混合等多只权益类基金发布了提前结束募集公告。值得一提的是,中庚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丘栋荣管理的中庚港股通价值18个月封闭股票成为了2023年的首只“日光基”,仅用1天时间便提前结束募集,首募规模19.77亿元。

  此外,发布提前结束募集公告的基金中,还有部分FOF(基金中基金)和被动指数基金。如国投瑞银兴顺3个月持有期混合(FOF)、汇添富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ETF、华夏中证全指运输ETF等产品。

  在部分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同时,也有一些新基金延长募集期,甚至募集失败。比如,华夏景气成长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建信渤泰债券、农银汇理鑫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招商安颐稳健1年封闭运作债券等基金于近期发布了延长募集期的公告。此外,中信建投均衡成长混合成为今年首只发行失败的产品,公告显示,该基金未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多只权益类产品“蓄势待发”

  Choice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场内待发公募产品共有33只(不同份额分开计算),其中权益类产品的数量最多,多达14只,如华夏景气驱动混合、华夏汽车产业混合、创金合信产业臻选平衡混合、嘉实绿色主题股票发起式等。其中,华夏汽车产业混合的拟任基金经理连骁于今年刚刚担任基金经理,华夏汽车产业混合是他成为基金经理以来发行的第一只基金。

  值得一提的是,在14只待发的权益类基金中,多只产品与绿色低碳主题相关,如富国碳中和混合、嘉实ESG可持续投资混合、嘉实绿色主题股票发起式等。

  此外,在目前的待发基金中,债券型基金的数量仅次于权益类基金的数量,共计10只,如建信宁安3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财通资管睿兴债券、同泰恒盛债券、中信建投景益债券等,其中建信宁安3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的计划募集期最短,从1月30日至2月10日。

  总体来看,33只待发基金涵盖多种投资类型。公开资料显示,除了权益类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接下来还会有QDII基金、指数增强型基金、商品型基金等多种类型的产品“蓄势待发”。

  布局权益类产品正当时

  一家上海银行的客户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期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购买热情开始升温。“今年以来,明显感觉基金产品更好卖了,尤其是权益类产品,可能与近期港股、A股涨势不错有关,很多人都想来一波低位上车的操作。”

  多位基金经理也对2023年A股的配置性价比给予了充分肯定。中信保诚基金研究部总监吴昊认为,A股市场当前定价水平相对具有吸引力。从市场整体定价水平来看,以沪深300指数为例,市净率分位数处于过去5年的后10%以内。2011年以来,年初相类似的定价水平仅在2014年和2019年出现,市场进一步向下调整的空间相对有限;一旦市场向好,定价修复的弹性从历史经验来看是比较可观的,沪深300指数在2014年和2019年分别上涨了52%和36%。

  信达澳亚基金联席投资总监冯明远认为,展望2023年,正位于长期牛市的起点,国内经济有望逐步复苏,整体市场环境有望出现好转。

  华安基金表示,在2023年,权益市场存在结构性投资机会,将整体坚持均衡化的权益产品布局策略,成长和价值风格并重。在产品投资主题方面,既围绕疫情政策优化、内需和估值修复的行情主线,也可积极布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趋势的高景气度长期赛道。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在研报中表示,当前,市场对全球中短期的经济增长过于悲观,风险资产估值显著下降。长期来看,随着外部约束、内部隐性风险逐步消退,在货币财政政策作用下,企业业绩将得到改善,市场预期会随着经济增长逐步修正,国内权益资产的表现会快速恢复到长期均衡水平。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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